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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“藥與毒”迷霧中探尋真相 ——莆田市涵江區(qū)檢察院高質效辦理一起販毒案 面對復雜疑難挑戰(zhàn),檢察干警如何精準亮劍?近日,記者走進莆田市涵江區(qū)檢察院,了解檢察官周雪萍、檢察官助理黃成華如何辦好沈某某販賣毒品案。今年6月,該案入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、福建省人民檢察院聯合發(fā)布的10個懲治毒品犯罪案例。
周雪萍(右)、黃成華(左)審查案件電子證據。(黃楓 攝) 隱匿角落的“藥害”鏈 麻精藥品本身具有雙重屬性——醫(yī)療價值和成癮濫用風險,其之所以能演變?yōu)槎酒罚诵脑蛟谟诜欠魍ㄅc用途異化。根據刑法第35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,國家列管的麻精藥品本身即被法律擬制為毒品,其非法販賣行為本質上就是毒品交易。 該案中,沈某某明知阿普唑侖為國家列管藥品,但為牟取非法利益,仍非法從國外攜帶入境,并銷售給他人供其非醫(yī)療目的而濫用。此時,其行為已發(fā)生質變,構成走私、販賣毒品罪。 “涉麻精藥品販毒案件與傳統(tǒng)販賣毒品案件的區(qū)別在于:犯罪對象特殊、行為模式隱蔽、法律適用復雜以及危害后果疊加。涉案物品是合法生產的藥品,外觀、來源具有迷惑性。沈某某走私、販賣的阿普唑侖片劑系其在泰國旅游期間由診所開具,而后販賣給他人作為毒品替代品或‘迷奸打底’之用,性質惡劣。同時,沈某某利用境外某社交軟件發(fā)布廣告,在將阿普唑侖片劑進行偽裝后進行物流寄遞,以此逃避海關、公安緝毒偵查?!敝苎┢急硎尽?/p> “辦案中,需精準區(qū)分合法處方用藥和非法販賣。如對沈某某以失眠為由開具阿普唑侖片劑的行為,如何準確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且以販賣為目的,證明標準極高。此外,走私、販賣麻精藥品行為不僅侵害了毒品管理制度,更破壞了藥品管理秩序和醫(yī)療公信力,潛在濫用群體可能包含誤入歧途的病患。這要求辦案人員具備醫(yī)藥知識與法律素養(yǎng)的雙重穿透力?!秉S成華進一步解釋道。 數據利劍抽絲剝繭 辦案過程中,涵江區(qū)檢察院創(chuàng)新證據審查模式——深挖沈某某與購買者微信聊天記錄、其發(fā)布的廣告信息、物流寄遞信息等電子數據和醫(yī)療記錄、資金流向等證據,構建“主觀明知+販賣目的”的閉合證據鏈,最終有力駁斥了沈某某關于“不知情”和“自用”的辯解。 同時,該院深化引導偵查:及時糾正對偵查方向偏差、定性不準等問題,確保精準打擊。周雪萍、黃成華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發(fā)現,沈某某入境前便在某社交軟件發(fā)布廣告,其廣告內容直接標簽“迷藥”“打底藥”等字眼,證實其主觀明知阿普唑侖片劑系國家列管藥品且可能被違法濫用,仍非法攜帶進境予以販賣。同時,該院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強化對沈某某失眠癥病歷、出入境信息等證據進行偵查核實,最終準確定性沈某某的行為系走私、販賣毒品。 據周雪萍、黃成華介紹,該案辦案難點集中體現在法律與事實的灰色地帶。首先,新型犯罪形態(tài)應對難:如沈某某利用境外軟件聯系、分裝寄遞等規(guī)避偵查,大大增加了偵查取證難度。這些難點考驗著證據體系的嚴密性和法律適用的精準度。其次,“明知”的認定難:沈某某起初辯解稱僅知道是管制藥而非毒品,或辯稱銷售對象為病友。對此,檢察機關以其微信聊天記錄、在某社交軟件發(fā)布廣告等證據打破了其相關辯解。最后,用途界定難:沈某某聲稱購藥用于治療失眠等目的。對此,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調取其病歷材料證實其無失眠病史,且其購藥數量遠超常規(guī)自用數量,綜合全案證據認定其非法販賣行為。 記者了解到,該案的典型性在于,其揭示了涉麻精藥品販毒案件的基本規(guī)律,對類案辦理具有借鑒意義,推動麻精藥品治理。同時,該案清晰闡釋“麻精藥品=毒品”的法律擬制規(guī)則及入罪邊界,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了參考價值;完整呈現了利用醫(yī)藥外衣、境外軟件實施走私、販毒的全鏈條,提升司法機關對隱蔽化販毒手法的識別與打擊能力。此外,該案牽出醫(yī)療機構管理松懈、處方審核不嚴、物流寄遞檢視流于形式等問題,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為相關行業(yè)源頭監(jiān)管敲響警鐘。 辦案感悟 在“藥”與“毒”的迷霧中探尋真相,極具挑戰(zhàn)。辦案過程中,我們深刻感受到如履薄冰的責任感、抽絲剝繭的挑戰(zhàn)性、守護健康的使命感以及推動治理的緊迫感。麻精藥品關乎病患健康和禁毒大局,定性量刑須萬分謹慎,既要防止“一刀切”傷及真需求,更要嚴防毒品滲透、蔓延和濫用。目睹藥品濫用對人身的摧殘、對家庭的破壞,我們更深刻理解打擊此類犯罪、守護生命健康權的重要性。我們要超越辦案本身,積極延伸職能,推動多部門協同治理,從根源上壓縮犯罪空間。唯有以精益求精的職業(yè)素養(yǎng)和歷久彌新的司法初心,才能成就案件的高質效辦理。 ——周雪萍 黃成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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