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蘭先生:我在自家后山非法狩獵了野豬,賣了也吃了,后來我認罪認罰,還主動增殖放流修復生態(tài)。請問,現(xiàn)在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,我是不是就沒事了? 【解答】 謝丁祥(長汀縣檢察院檢察官):蘭先生,您好!不起訴絕不等于沒事了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,是基于您認罪認罰、主動修復生態(tài)等悔罪表現(xiàn),依法免除您的刑事責任。但這不代表您的違法行為可以“一筆勾銷”。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,對于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,檢察院將移送主管機關處理。您仍可能面臨沒收違法所得、罰款等行政重罰。 “不起訴”的初衷,是給真心悔過的違法者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,而非“放任違法”。您主動修復生態(tài)、認罪認罰,依法可以從寬處理,但非法狩獵破壞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損害社會公共利益,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。這也是在警示更多人:野生動物受法律保護,切勿心存僥幸觸碰紅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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