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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爭奪撫養(yǎng)權,男子竟在離婚訴訟期間強行抱走并藏匿哺乳期婚生子,阻斷母愛陪伴。近日,寧德市蕉城區(qū)人民法院針對一起哺乳期嬰兒被藏匿案件,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,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并限期送還嬰兒,以司法強制力斬斷親情羈絆中的違法行為,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與當事人合法權益。 案情回顧: 顏某某與林某某原為夫妻。2025年3月,二人誕下貝貝(化名),可僅僅7個月后,夫妻就因感情徹底破裂,向蕉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訴訟期間,二人處于分居狀態(tài),由于貝貝尚在哺乳期,遂由母親顏某某照料。2025年10月,林某某在探望貝貝時,突然強行將貝貝抱走并藏匿。之后,林某某不僅拒絕顏某某探望貝貝的請求,更對顏某某接回貝貝的合理訴求置之不理。 無助之下,顏某某報警尋求公安機關幫助。民警現(xiàn)場協(xié)調后,林某某仍拒不配合顏某某依法行使探望權,還以“工作繁忙無暇照料”為由,稱已將貝貝交由親戚看管,始終拒絕透露貝貝的具體下落。此舉導致母嬰長期分離,不僅嚴重影響嬰兒的身心健康,也直接侵犯顏某某的合法權益。為此,顏某某向蕉城法院正式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及人格權侵害禁令,維護自身與孩子的合法權益。 法院審理: 嬰兒對母親具有高度依賴性 責令父親立即停止藏匿行為 蕉城法院審理認為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撫養(yǎng)、教育、保護權利,承擔同等的監(jiān)護義務,任何一方均不得通過違法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。該案中,顏某某提交的證據(jù)足以證明林某某存在藏匿哺乳期婚生子的行為,哺乳期嬰兒對母親具有高度生理及情感依賴性,強行母嬰分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。綜合全案事實,該案符合發(fā)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條件,據(jù)此,法院依法責令林某某立即停止對顏某某監(jiān)護權的侵害及藏匿嬰兒的行為,并于5日內將貝貝送回顏某某住所。 法官說法: 藏匿子女構成對另一方監(jiān)護權、探望權的侵害 父母一方以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爭奪撫養(yǎng)權,既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關于禁止搶奪、藏匿未成年子女爭奪撫養(yǎng)權的規(guī)定,也構成對另一方監(jiān)護權、探望權的侵害。處理此類家庭糾紛,法院始終恪守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原則,將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作為首要考量。尤其是哺乳期子女,母愛陪伴與母乳喂養(yǎng)對其生理、心理發(fā)育至關重要,藏匿行為導致的母嬰分離,會對孩子造成不可逆的傷害。在此類情形下,權利人可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及相關司法解釋,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。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發(fā)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條件的,應責令行為人停止藏匿行為并將子女送回權利人住所,最大限度降低對未成年人的傷害。 法條鏈接: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(yǎng)、教育和保護的權利,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(yǎng)、教育和保護的義務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,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(yǎng)、教育、探望、財產等事宜,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。不得以搶奪、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(yǎng)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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