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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訊 近日,政和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生產(chǎn)、銷售竊照專用器材案宣判。被告人錢某因犯非法生產(chǎn)、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被政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,緩刑1年,并處罰金3000元。 經(jīng)查,2024年5月至9月間,錢某購買飯卡外殼、手機攝像頭、主板等材料并改裝為飯卡手機,后在微信、閑魚等平臺銷售。經(jīng)統(tǒng)計,錢某共計生產(chǎn)、銷售上述飯卡手機28臺。經(jīng)鑒定,其中銷售至政和轄區(qū)的一臺飯卡手機系竊照專用器材。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,政和縣檢察院引導偵查,細致審查案件細節(jié)、交易流水等關鍵證據(jù),確保案件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確實充分。庭審時,公訴人條理清晰地出示了相關證據(jù),有力闡述了指控理由和法律依據(jù),邏輯嚴謹、論證充分。錢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,表示深刻悔悟。法院最終采納檢察機關指控,作出上述判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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