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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女士:前段時間,我的孩子在未經(jīng)過我同意時,私自用自己存下來的錢購買了一雙數(shù)百元的鞋子送給同學當生日禮物。請問,我作為家長能追回嗎? 【解答】 吳思璇(長汀縣檢察院檢察官):劉女士,您好! 該情況視年齡與金額而定,符合條件可依法追回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(guī)定,不滿8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私自贈與行為一律無效,家長可主張全額返還;8周歲以上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可獨立實施小額、符合年齡智力的消費,數(shù)百元大額贈與,未經(jīng)監(jiān)護人同意或追認,屬于效力待定行為,監(jiān)護人拒絕追認的,該贈與無效,有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物。在此,也提醒家長,平時應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消費觀與金錢觀,遇到類似消費糾紛,可先友好協(xié)商,協(xié)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理性維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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