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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訊 近日,經(jīng)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,被告人竭某因犯危險駕駛罪,被漳平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5日,并處罰金2000元。 2025年9月的一天,竭某在飯店飲酒后駕駛小轎車離開,行至一紅綠燈路口時,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,與被害人盧某某駕駛的小轎車發(fā)生碰撞。事故發(fā)生后,盧某某報警,民警隨即趕到現(xiàn)場。竭某因害怕酒駕被查處,駕車逃逸至拱橋某石料場,停留約1小時后心生悔意,主動到派出所投案。經(jīng)檢驗,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4.74mg/100ml,屬醉酒駕駛。 漳平市檢察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竭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,危害社會公共安全,且造成交通事故,致他人車輛損壞,負事故全部責任,遂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竭某依法提起公訴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,作出上述判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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