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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訊 “我對自己損毀法院查封拍賣房屋的行為,深感愧疚……”近日,福安法院對一起妨害司法執(zhí)行的案件作出處罰,依法對被執(zhí)行人羅某華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決定。 申請執(zhí)行人楊某某與被執(zhí)行人羅某強、羅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進入執(zhí)行程序后,福安法院依法查封了羅某華名下位于廈門市集美區(qū)的某處不動產,并成功通過司法拍賣平臺對該房產進行公開拍賣,買受人姚某某合法競得該房產。被執(zhí)行人羅某華在騰空不動產過程中將室內裝修、臥室門、浴室天花板等固定設施肆意破壞。 福安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羅某華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,更重要的是嚴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執(zhí)行秩序,依照相關規(guī)定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。 羅某華不服,向寧德中院申請復議,稱其法律意識淡薄、對司法拍賣法律后果認知不足、主觀惡意較輕,已撰寫悔過書并與買受人達成賠償協(xié)議,請求撤銷或變更罰款決定。寧德中院經(jīng)審查認為,羅某華故意毀損已被查封并拍賣的房產附屬裝修物,已嚴重妨害法院執(zhí)行,原罰款決定認定事實清楚、適用法律正確,遂駁回其復議申請,維持原決定。 法官說法: 司法拍賣不是簡單的房屋買賣,而是國家司法權的具體體現(xiàn)。拍賣成交后,門窗、吊頂?shù)扰c房屋不可分離的裝飾裝修物,其所有權已隨房屋一并轉移給買受人,原房主無權私自拆除或破壞。本案中,羅某華擅自拆除毀損室內固定設施,妨害了司法執(zhí)行秩序,即便事后悔過并賠償買受人,也不能免除其違法責任。對執(zhí)行有異議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,任何破壞法拍房的行為都將面臨罰款、拘留乃至刑事追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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