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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注三:消費維權之問 重慶、甘肅、四川等11地消協組織已聯合發(fā)布消費警示,提醒消費者遠離未經批準、私自安裝的“野秋千”。 問題①:游客參與此類高危項目,應如何辨識合規(guī)項目與“野項目”? 律師解答 郭釗伶律師:消費者在現場應從以下維度進行辨識:一看“兩證一標志”。設備應在顯著位置公示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》,張貼《特種設備使用標志》,且確保在檢驗有效期內(大型游樂設施檢驗周期為一年),操作人員應持有《特種設備作業(yè)人員證》并在有效期內;二看安全警示標志和乘客須知是否在顯眼位置設置;三看設備維護狀況。正規(guī)設施應有日常維護記錄,表面無明顯銹蝕、破損;四看操作流程。工作人員是否嚴格執(zhí)行安全檢查程序,對游客安全裝備逐一確認后方可啟動。上述任何一項缺失,都應引起高度警惕,切勿心存僥幸。 問題②:一旦發(fā)生事故,受害者家屬可依據哪些法律條文主張民事賠償?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空間有多大? 律師解答 郭釗伶律師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明確規(guī)定了人身損害賠償范圍: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;造成死亡的,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。其中,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(zhèn)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。景區(qū)作為經營者,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的,不因項目外包或第三方運營而免除;該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,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?!贝税钢杏慰蛪嬐?,侵權后果極其嚴重,家屬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于法有據。 關于賠償數額,法律沒有固定標準,由法院綜合考量侵權人的過錯程度、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(jié)、侵權后果的嚴重性、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。司法實踐中,死亡類案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在數萬元至十萬元不等,部分案件可達更高數額。 建議受害者家屬第一時間固定證據:門票或付款記錄、現場照片和視頻、目擊者聯系信息等。若要索賠可將景區(qū)經營者、項目運營方、設備提供方等責任主體一并訴至法院,同時主張各項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。若景區(qū)投保了公眾責任險,賠償可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支付。必須注意的是,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3年,自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,切勿因悲痛而延誤維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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